股利及股價資訊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之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至少20%股東股息紅利,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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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股利分派情形 (搜尋公司代號: 6730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 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 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 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 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 「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 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