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評估項目運作情形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摘要說明
一、公司是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並揭露公司治理實務守則?V 本公司於109年5月4日董事會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FI-33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無重大差異。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V (一)本公司已設置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機制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等問題。(一)   無重大差異。
(二)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V (二)本公司透過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冊資料及每月內部人股權異動情形申報,可隨時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二)   無重大差異。
(三)公司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及防火牆機制?V (三)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易往來訂有「FI-09子公司監督與管理辦法」及「FI-08關係人、特定集團及集團企業交易管理辦法」,並由稽核人員定期執行。(三)   無重大差異。
(四)公司是否訂定內部規範,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V (四)本公司已訂定「FI-29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並確實告知公司內部人嚴格遵循。(四)   無重大差異。
三、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董事會是否擬訂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及落實執行?V (一)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明訂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包括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 及專業背景(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本公司現任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均具備完整及豐富的學經歷、多元組成,公司獨立董事有4位,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已達成公司具體管理目標,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情形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16頁至第17頁董事資料。(一) 無重大差異。
(二)公司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V (二)本公司已於108年6月19日成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114年4月29日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將依本公司實際需要評估設置之。(二) 無重大差異。
(三)公司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其評估方式,每年並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且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並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V (三)本公司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HR-127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本公司已依辦法每年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三) 無重大差異。
(四)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V (四)本公司每年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且對於會計師之聘任、解任及報酬,均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另114年度起本公司依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之審計品質指標(AQIs)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團隊的審計品質呈主管複核後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由其依據評估資料審議其獨立性及適任性,並決定次年度之委任會計師及委任公費,以確保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可信賴度。本公司114年度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評估經審查結果符合獨立性要求,且經114年3月20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足堪擔任本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四) 無重大差異。
四、上市上櫃公司是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等)?V 本公司設有股務人員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資料、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辦理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等。

本公司於114年4月29日董事會通過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命,由邱文國經理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執行。
無重大差異。
五、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員工、客戶及供應商等)溝通管道,及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V 本公司由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擔任公司對外溝通管道,並依規定將公司資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讓利害關係人有足夠資訊作判斷以維護權益。無重大差異。
六、公司是否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V 本公司委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辦理股東會事務。無重大差異。
七、資訊公開
(一)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V (一)   本公司設有網站,介紹相關業務資訊,並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一) 無重大差異。
(二)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V (二)   本公司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並按時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亦依規定落實發言人制度。(二) 無重大差異。
(三)公司是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及於規定期限前提早公告並申報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與各月份營運情形?V (三)本公司自108年11月8日起為興櫃公司,依照興櫃公司公告財務報告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已於每月10日以前於指定網站公告每月營收資訊。(三) 本公司為興櫃公司,依法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第2季財務報告。
八、公司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係、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V 1.員工權益:本公司一向尊重兩性工作平等,並制定「HR-112性騷擾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建立良好勞資溝通管道。並定期舉辦員工健康檢查,另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活動,為增進員工專業技能及管理新知,本公司每年舉辦教育訓練及在職訓練保障員工權益。無重大差異。
2.僱員關懷:本公司對於所屬員工給予適度關懷,於相關人事規章、職工福利委員會均有明文規範,舉凡婚喪喜慶、疾病傷害等問題,公司經營層或單位主管均會適時關懷,提供必要的協助。
3.投資者關係:本公司設有股務人員,專責處理股東事務,定期或不定期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營資訊及重大訊息,使股東瞭解公司經營或其他財務業務資訊。
4.供應商關係:本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維繫著長期良好的合作關係。
5.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本公司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已建立好各種良好、暢通之溝通管道,秉持誠信原則及負責態度妥適處理,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6.董事進修之情形:本公司除了安排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此外亦隨時告知董事公司治理相關法令更新。本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狀況正常,且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利害關係至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7.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依法訂定各種內部規章,進行各種風險管理及評估。
8.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本公司與客戶維持穩定良好關係,以創造公司利潤。
9.公司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本公司已向保險公司投保董事責任險。
九、請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中心最近年度發布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說明已改善情形,及就尚未改善者提出優先加強事項與措施:本公司未列入受評公司,故不適用。